企业取名的相关法律规定

  给公司、店铺取名要考虑相关的法律规定,否则一旦有不健康或不雅的名字出现,就有损自我形象和社会形象了。

  现在常用的法律依据就是1991年发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里面第九条明文规定,企业取名不能使用下列内容及文字:

  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2、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3、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4、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5、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很多企业取名为求标新立异,用一些违法常规的,对大众造成不良影响的文字作为名字,针对这种情况,1996年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清理企业名称中不良文化现象的通知》:

  1、带有殖民文化色彩,有损民族尊严和伤害人民感情的,如“大东亚”、“大帝国”、“福尔摩萨”等;

  2、格调低级、庸俗甚至含有色情内容或色彩的;

       3、含有封建文化糟粕的,如“魔鬼城”等;

       4、引起社会公众不良心理反应或误解的,如“丑八怪美容店”等;

  5、违背少数民族习俗或带有民族歧视内容的;

       6、带有消极政治影响的,如“黑太阳”、“大地主”等,或以反动政治人物和公众熟知的反面人物的名字命名的;

       7、以党和国家领导人和老一辈革命家的名字做字号的。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着重强调,对违法法律规定的名字以及怪名字、洋名字要坚决给予驳回。中国文字丰富多彩,积极向上的汉字更是不少,取个积极的、健康的好名字应该不是问题。这样的名字也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和壮大,何乐而不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