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起名4大误区(2)
误区3、“拍房”、“歧黄”——明示、暗示均无效
有申请人申报“拍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全净通歧黄健身俱乐部”企业名称。申请人将“拍房”作为企业字号,具体解释为拍卖房子。无论是房地产开发经营还是房地产中介服务均属国民经济行业中的房地产业,超越了企业申请名称中科技行业的经营范围。 因此,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八条:“企业名称不应当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之规定,工作人员对此类名称予以驳回。“歧黄”的典故是相传歧伯和黄帝为中医鼻祖,后世以“歧黄”借指中医医术。 “歧黄”所暗示的中医之意超越了健身行业的经营范围,依据此条款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企业应当根据其主管业务,依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企业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之规定,工作人员对该名称予以驳回。
误区4、“食全食美”、“精彩视界”——谐音成语、错别字
有申报人申报“北京食全食美餐饮有限公司”和“北京精彩视界眼镜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被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四条之规定予以驳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1.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
2.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
3.招牌、广告用字;
4.企业事业组织名称;
5.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
申请人标新立异,使用谐音成语(原为:十全十美)或错别字(原为:世界)作为企业字号,希望通过意会给人留下深刻印象,却不知已经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同时也极易造成汉语言文字使用的混乱,容易对公众产生误解和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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