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给保健品取名?

  一、给保健品取名的一般要求

(一)品牌名和通用名间应有文字或符号区分。品牌名采用注册商标的,可以在注册商标名后右上角标示(圈R,下载查看),或其后加“牌”字;未采用注册商标的及已申请注册但还未获批准的,应在品牌名后加“牌”字。

(二)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治疗作用的词语,不得使用功能名称及其谐音字或形似字,不得使用夸大功能作用的文字、与功能相关联的文字以及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三)不得使用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四)不得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

(五)不得使用虚假、夸大和绝对化的语言:如“高效、速效、第几代”。

(六)不得使用消费者不易理解的专业术语及地方方言。

(七)不得使用人名、地名(注册商标除外)。

  二、给保健品取名一般要求

(一)符合《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

(二)每个产品只能有一个名称,其名称由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

(三)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

(四)同一申请人申报配方原料相同的多个保健食品,在命名时应当采用同一品牌名和通用名。

(五)需要标注颜色、口味、特定人群等情形的,应当在属性名后加括号予以标识。

 

  三、给保健品取名的特殊要求

(一)给保健品起名一般采用文字型注册商标,字数一般不超过6个。

(二)采用注册商标作为产品品牌名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商标注册人与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相一致。商标注册人与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不一致的,应当签订商标转让协议或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经国家商标局公告或备案。

2.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应包括申请注册的产品类别。

(三)不得使用外文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