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谈品牌取名的局限性有哪些
2、如果地名既无传统意义上的特产产地概念,又没有新时代的先进特色,那么,将地名引入品牌就会变得有百弊而无一利。
3、以地名为品牌名称的办法现在已基本行不通。我国商标法规定:“县级以上(含县级)行政区划名称和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借用当地显著性标志物名称的方法,虽然能在本地取得良好的效果,但标志物不一定在外地甚至国外闻名,那么这个名称就会失去了原有的意蕴。例如对于不知道“富士”为何物的人来说,这两字是毫无意义的,也许解释“富士”要比介绍产品的投入还多;如果是新品牌推广,就有可能会造成推广资金的浪费。
4、容易被当作地区性品牌,一般适合在局部区域内的推广,不利于更大范围的拓展和传播。重庆有一家企业叫“江津水泥厂”,产品(水泥)品牌名叫“渝江”(“渝”是重庆简称,“江”指江津市),是典型的地域性命名。多年来该品牌受行政区划概念的制约,产品销售和品牌宣传很难扩大到重庆以外地区,甚至在重庆市区都受到某种程度的排斥(江津为重庆的一个县)。后来,在导入CI的过程中,专家们经过反复调查、试验和论证,将企业和产品品牌都统一命名为“地维”,终于突破了以往过于地域性识记的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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