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命名的几大误区
1. 商标称谓过于直白
商标名称蕴含着产品质量的精良、功能突出、效果显著等意义有利于诱发消费者购买欲望,这原是一种美好的愿望,也是商标设计中广为采用而富有成效的设计原则。
但是如果商标设计时过于直白而明显的自吹自擂,同时也一定程度上暗含着对其他同类商标的贬低(如XX王、XX霸等)就会让消费者感觉到高不可攀、或者难于认同。这将模糊了消费者的识别和判断,不符合消费者心理的商标设计,其结果也必然在消费者逆反的心理抗击下制约其发展壮大。
2. 商标名称跨越文化与地理能力弱
由于各国的历史文化传统不同、语言文字不同,风俗习惯不同、价值观念不同、审美情趣不同,对于一个商标的认知与联想也有很大差异。若商标不能超越地理文化边界的限制,那将成为商标运营的巨大障碍。
实践中,因不同地域间的商标称谓与传播不符合目标市场的社会文化环境而导致销售受阻,甚至还影响到了商标形象。例如,全世界最大的汽车制造商美国通用汽车公司,因其一个叫“诺瓦”(nova)商标在西班牙语中是“不走”或“走不动”的意思而在讲西班牙语的国家受阻。后来,通用公司将这一商标改为拉美人比较喜欢的“加勒比”(Caribe)才打开市场。
3. 商标名称切忌缺乏美感与力度
过于平淡,通俗,缺乏美感与力度的商标,不符合与时俱进的审美情趣和道德观念。诚然,在旧中国流传下来的一些老商标,其格调也不算高,如“王麻子”、“狗不理”等,但它们都有是那个旧时代的产物,是与当时的社会文化一致的。
如今广大消费者的文化水平和审美情趣都有很大程度的提高,此时再出现怪而俗的低格调商标,就会因为与当代文化氛围不相一致而适得其反。不仅如此,低俗的商标也与我国《商标法》中的相关条款(不得使用有损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图形作商标)的相关规定相悖,难以核准注册获得商标权,从而不能受到《商标法》的保护。
4. 商标命名要避免雷同
商标名称雷同,是实施商标运营的大忌。因为商标运营的最终目的就是通过不断提高商标竞争力,超越竞争对手。若商标的设计与竞争对手雷同,不仅消费者难以辨识,而且还会增大商标的传播费用,降低商标传播效果(企业在宣传自己的商标时,自觉不自觉地为竞争对手的雷同或相近商标进行了宣传)。如此,将难以达到最终超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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